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即
參 加 人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就原告豪森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參加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如未補正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
惟未依
前揭規定繳納參加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