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18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