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秉序即權瀛多鈑金企業社
許家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萬32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1493元,茲因原告已如數繳納(詳本院卷第41頁),故毋庸再補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