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雅婷
鄭智敏
王秋翔
複 代理人 蔡瑋綝
黃明德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
黃金城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
黃馨儀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
黃盈益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黃達夫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黃百祥、黃明德、黃金城、黃馨儀、黃盈益
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