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志勇  
            林雅婷  
            鄭智敏  
            王秋翔  
被      告  林秀枝即黃耀輝之繼承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瑋綝  
被      告  黃百祥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


            黃明德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

            黃金城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


            黃馨儀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


            黃盈益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黃達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黃百祥、黃明德、黃金城、黃馨儀、黃盈益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