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
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47號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4,154元(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且未附
繕本,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