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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莊天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95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80元,並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