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弘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王明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185萬4,514元、111萬2,703元,及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萬1,167元、187萬2,365元、112萬3,413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萬元、185萬4,514元、111萬2,703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中弘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被告公司)邀同被告蔡芳梅、王明同擔任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8年9月20日、112年9月12日(2次)向原告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筆借款,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約定,而依
兩造間借據第5條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借款債務,如不依期還本,付息,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公司自113年4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共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依兩造間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並依約應給付逾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蔡芳梅、王明同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兩造間之借款契約及連帶
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
五、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查詢、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契約、兩造間之借據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連帶給付剩餘之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暨違約金,即屬有據。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兩造間之借據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一:
| 108年9月20日之借款: 本金300萬元。 借款期限5年,自108年9月20日起至113年9月20日止,撥款後本金分60期,108年10月20日為第一期, 嗣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利息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借款利率按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65%計算。如未遵期還款,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起,本金 遲延利息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逾期6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
| 112年9月12日之第一筆借款: 本金205萬元。 借款期限5年,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7年9月12日止,撥款後本金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計算。如未遵期還款,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起,本金遲延利息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逾期6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
| 112年9月12日之第二筆借款: 本金123萬元。 借款期限5年,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7年9月12日止,撥款後本金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計算。如未遵期還款,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起,本金遲延利息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逾期6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
附表二:
| | | | |
| | | 3.275% (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625%+加碼年率1.65%=3.275%) | |
| | | 3.4% (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5%+加碼年率1.65%=3.4%) | 113.04.21起至113.08.18止, 按年息0.34%計算 |
| | | 4.4% (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5%+加碼年率1.65%+轉列催收款項固定利率1%=3.275%) | 113.08.19至113.10.20,按年息0.44%計算 |
| | | | 113.10.2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88%計算 |
| | | 2.09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年率0.5%=2.095%) | |
| | | 2.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年率0.5%=2.22%) | 113.04.13起至113.08.18止,按年息0.222%計算 |
| | | 3.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年率0.5%+轉列催收款項固定利率1%=3.22%) | 113.08.19起至113.10.12止,按年息0.322%計算 |
| | | | 113.10.13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44%計算 |
| | | 2.09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年率0.5%=2.095%)
| |
| | | 2.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年率0.5%=2.22%) | 113.04.13起至113.08.18止,按年息0.222%計算 |
| | | 3.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碼年率0.5%+轉列催收款項固定利率1%=3.22%) | 113.08.19起至113.10.12止,按年息0.322%計算 |
| | | | 113.10.13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44%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