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諺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鋒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