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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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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4號
原      告  上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美 
被      告  王麗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越上開期間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