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55號
原 告 黃聖昌
被 告 盧淑芬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前於113年9月20日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審核後認未符合訴訟救助要件,而於113年10月15日裁定駁回聲請已確定;然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繳本件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