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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5號
原      告  黃聖昌  

被      告  盧淑芬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前於113年9月20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審核後認未符合訴訟救助要件,而於113年10月15日裁定駁回聲請已確定;然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繳本件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