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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彥苓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3,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