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黃百謚
上列
當事人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業於同年5月22日送達(115年5月12日寄存送達,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然上訴人逾越
上開期間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