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41號
原 告 張國華
蔡喬宇律師
陳欣彤律師
黃瑞萌
陳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5萬238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