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46號
原 告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真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李義明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字第3511號及113年度訴字第156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之
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在
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
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後,該案當事人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上字第478號審理,該案件業經撤回上訴而告終結;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11號及113年度訴字第1567號判決後,該案當事人提起上訴,先後經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上字第24號、最高法院114年度
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而告終結,業經調閱上開卷宗查核
無訛。是本件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