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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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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6號
原      告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茂  
原      告  真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李義明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112年度訴字第3511號及113年度訴字第1567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後,該案當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上字第478號審理,該案件業經撤回上訴而告終結;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11號及113年度訴字第1567號判決後,該案當事人提起上訴,先後經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上字第24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告終結,業經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