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4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憑,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