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永工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張倍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係就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萬3,001元本息及於指定報紙刊登判決書內容提起全部上訴,其中就金錢給付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3,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另就登載判決書部分,屬
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以上合計應徵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