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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0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05號
原      告  聯誠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城  
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律師
被      告  張鈜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7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聯誠寵物有限公司新臺幣30萬5,49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聯信寵物有限公司新臺幣48萬7,36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5,491元為原告聯誠寵物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48萬7,361元為原告聯信寵物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8月23日起,分別受雇於原告聯誠寵物有限公司及聯信寵物有限公司(下分別稱聯誠公司、聯信公司),職務內容包含聯絡客戶、產品銷售、帳款回收等業務,被告自111年7月至同年10月間,陸續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將向附表一、二「客戶名稱」欄所示客戶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致原告聯誠公司、聯信公司分別受有短收貨款新臺幣(下同)30萬5,491元、48萬7,361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揭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如受有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偵字第14397號起訴書、聯誠公司及聯信公司收款對帳單簡要表影本為證(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78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1頁至第42頁),且被告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頁),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各節,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既認定屬實如前,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有據。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未定有給付期限,而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係於113年5月22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55頁),是原告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均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職權之行使,本院不另為准駁之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一:(原告聯誠寵物有限公司部分)
編號
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宏海水族館-草屯
1萬0,260元
2
信安動物醫院
2萬4,900元
3
亞米YAHMI
5萬2,165元
4
玖雅寵物生活館
3,225元
5
伊努亞愛犬沙龍
3,225元
6
龍馬商行
2,688元
7
毛毛狗寵物用品店
1萬5,768元
8
皇眯寵物
6萬4,080元
9
凱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240元
(1,440元+800元)
10
夏沐沐寵物館
1萬0,680元
11
汪汪&喵喵
6萬元
12
汪喵的旅有限公司
5萬5,120元
13
玖雅寵物生活館
1,140元
合計
30萬5,491元

附表二:(原告聯信寵物有限公司部分)
編號
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後龍動物醫院
2萬6,340元
2
永信動物醫院
3,820元
3
全邑動物醫院
1萬6,360元
4
信安動物醫院
9萬4,724元
5
福懋動物醫院
3萬4,625元
6
人愛動物醫院
7,915元
(1,200+1,315+5,400)
7
諾德動物醫院
7,840元
8
泰爾動物醫院
3萬元
9
毛導動物醫院
7,425元
10
默默動物醫院
2,265元
11
德愛動物醫院
1,255元
12
波波動物醫院
5,260元
13
佳群動物醫院
3,105元
(2,250+855)
14
樂晨伴侶動物醫院
1萬2,525元
(2,265+10,260)
15
中科動物醫院
2萬0,060元
16
東南動物醫院
5萬元
17
庚欣動物醫院
1,100元
18
樂樂動物醫院-臺中
7萬1,296元
19
毛孩窩
3,165元
20
貓咪101寵物精品店
3萬元
21
亞米YAHMI
3,635元
22
皇咪寵物
765元
23
轉角遇到楓
2萬7,511元
24
東南動物醫院
1,840元
25
庚欣動物醫院
2萬4,530元
合計
48萬7,3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