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27號
原 告 陳世新即陳信介
陳巧
陳美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分別於同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附卷
可參;然原告逾越
上開期間
迄今仍均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其等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