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30號
原 告 洪欽瑞
被 告 五路綠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佳生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五路綠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
本件原告,無法行使
代理權,被告已徵得林佳生地政士之同意,願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爰聲請由林佳生擔任
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有明文。三、
經查,原告為被告五路綠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其所
自承,則其無法於本件訴訟中同時擔任被告五路綠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足認其不能行代理權,被告已徵得林佳生之同意擔任被告五路綠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且林佳生為地政士,由其擔任被告五路綠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中之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