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30號
原 告 洪欽瑞
複 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
被 告 林瑞結
林良男
陳林安品
蔡林素眞
林克昌
林金財
尤燦耀
林木崇
林文崇
林文昭
林淑芬
林肇鴻
林瑋恁
五路綠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林佳生
被 告 曾晏儀
林谷樺
林榮貴
林朝清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陳雅彥
陳至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均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各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