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37號
上 訴 人 鼎立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
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502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0337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