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寳珠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2,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