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榮雄
鄭淑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獨資商號與其主人係一體,從而獨資商號終止經營,商號與其主人之同一性,不受影響,
本件被告盧榮雄原係獨資經營柏凱翔工程行,
嗣柏凱翔工程行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歇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本院卷61頁),本判決當事人欄應逕改列盧榮雄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4年度
台上字第271號判決
參照)。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盧榮雄原為柏凱翔工程行之負責人,於112年6月20日以盧榮雄即柏凱翔工程行名義,邀同被告鄭淑貞為連帶
保證人,簽訂連帶保證書、借款契約、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增補契約、授信約定書,向原告申貸「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4筆,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6萬653元、48萬2,126元、132萬7,497元、260萬元,合計537萬276元(合稱
系爭借款),借款
期間均自112年6月20日起至117年6月20日止,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目前則為2.22%,若未依約償付本息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柏凱翔工程行自113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鄭淑貞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實在。
㈡按稱
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
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柏凱翔工程行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鄭淑貞為系爭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 | | |
| | 自113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10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3年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