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41號
上 訴 人 謝以樂即晴天舖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陞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8萬7,367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4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萬0,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萬7,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