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62號
上 訴 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廖偉註等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262號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範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3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8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