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許素霞
鄭家旻律師
被 告 芊芊農產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金口黛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被 告 王小云
上四人共同
羅閎逸律師
上四人共同
複 代理人 涂奕如律師
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
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3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訴訟等)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
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
等情,有原告所提出該案最高法院115年度
台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為憑。
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