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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許素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被      告  芊芊農產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金口黛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  
被     告   王小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四人共同
複  代理人  涂奕如律師
追加  被告  粧鎂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3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訴訟等)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原告所提出該案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續行訴訟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