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6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4,628元(本訴部分為1,579,771元,
反訴部分為424,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陳 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