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86號
原 告 蔡育修
複 代理 人 林修渝律師
被 告 陳秀雲
秀泰地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子林
上三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陳紀雅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因原告主張
系爭停車位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部分,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裁定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
言詞辯論。另原告應具狀陳報系爭社區(中平名門)地下1樓劃設17個停車位之現況平面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