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40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
本件訴訟於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
上開事件已經調解成立(
114年中司移調字180號),
堪認
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
爰依職權
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