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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51號
上  訴  人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傳文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上訴人  永發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成  
被  上訴人  邱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收受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月22日委任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月27日提起第二審上訴,而已逾相當期間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毋庸命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