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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
王聰儒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 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 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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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