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636號
被 告 麗暉生技有限公司
原 告 安邑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反訴被告)間給付貸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反訴原告
訴之聲明主張: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675,000元,及其中200萬元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675,000元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對利息。㈡、反訴被告應將設置於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之「100造粒產線設備」拆除,並回復設置前之原狀。承上,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7,438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反訴聲明第2項聲明部分,係反訴原告主張
解除契約後反訴被告應
回復原狀,故其目的皆在回復解除契約後之原狀,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原告聲明第1項主張之
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7,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