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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陳羽華 
被      告  陳莊六妹
            張陳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8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