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劉財誠即協勝工程行
被 告 許雅欣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598號),經
被告異議,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翌日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9209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17頁
可證。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第19~25頁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