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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林明宏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李國英因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