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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王國華 王立翰 兼 上二人 被 告 林君儀 王偉儒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41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5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59至71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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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