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23號
兼
即 被 告 周阿彩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3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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