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53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1,5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