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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楊秀卿
訴訟
代理人
林明賦
陳怡婷
律師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孫頡儒
沈俊言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