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廖繼期
廖秀英
邱紹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即113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0元為準,而上訴人主張之上訴利益即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155.99平方公尺範圍,及各應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4,602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363元(計算式:4,500×155.99+4,602×4=720,36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