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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被      告  李翼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1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關於「...111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附表編號3關於「...111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