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林亞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菱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
本件上訴人起
訴之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萬114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嗣於民國114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2萬51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2萬51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元,合計1萬6365元。經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1萬6255元後(見本院卷一第113頁;民事上訴狀所附收據),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