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
可證。是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