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2號
即 原 告 國泰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即17500X12X10=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3萬268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