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
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楊維祥之法定
繼承人」之確切姓名及全體
被告之
住所或
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補正被繼承人楊維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有無繼承人向該管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再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此項裁定於112年12月12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
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紀錄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按,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假執行宣告聲請,因其訴遭
駁回,已失所依附,無從准許,應併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