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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積欠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張綺珮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倫 
被      告  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蓉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積欠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