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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盧麒棋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均具狀希望再行調解,並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