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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盧麒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 兩造均具狀希望再行調解,並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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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