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SITTHITHAM SIRORAT
被 告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
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
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被告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3」,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且綜觀原告
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