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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黃桾祐
            宋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萬206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萬205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