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力偉鈞有限公司
兼
蔡欣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
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依
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924元(計算式:本金700,420元+附表所示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20,505元=720,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71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